我国对智能合约是如何规定的

智能合约作为数字化合同形式,以代码存储于区块链,能自动执行、控制或记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。在我国,对智能合约的规定正随着行业发展逐步完善,主要从技术规范、应用场景与法律定性等维度展开。

从技术规范层面看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 年颁布的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,虽未直接定义智能合约,但为其底层区块链技术应用定下基调。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备案手续,对服务内容、安全管理等负责。这意味着智能合约若依托区块链运行,需遵循相关备案与安全管理规则,确保技术运行的合规性,防范因技术漏洞引发的安全风险,如数据泄露、智能合约代码被篡改等问题。

在应用场景方面,智能合约在金融、制造、能源等领域逐步渗透。在金融领域,部分证券机构探索将其应用于证券交易。然而,现行《证券法》尚未明确回应区块链技术包括智能合约在证券领域的应用问题。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,智能合约用于证券交易面临法律规范缺失的困境。例如,传统证券交易中委托人可按程序撤销委托指令,但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特性,条件触发即自动执行,交易双方意思自治受到影响,无法随意撤销不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变更与解除也面临阻碍,这些问题亟待法律进一步明确规范。

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定性,理论界存在自助行为、计算机程序与合同三种不同观点。依据《区块链白皮书(2018 年)》,智能合约以代码实现业务逻辑与自动执行。结合《合同法》第 11 条,可将其使用的 “计算机代码” 解释为数据电文形式,即订立形式符合现行合同法规定。但在实践中,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制度冲击较大,如在合同成立、效力认定、履行、变更与解除等方面,我国未来合同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以回应这些挑战。

我国对智能合约的规定尚在发展完善阶段。一方面,要加强技术监管,保障智能合约运行安全;另一方面,需加快法律体系建设,明确其在各应用场景中的法律地位与规则,促进智能合约在合法合规轨道上健康发展,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。